經移交國同意後,得依我國法律赦免經接收返國執行之受刑人。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7條,當受交國同意後,我國可以根據法律對已經移交回國並被執行刑罰的受刑人進行赦免。換言之,即使受刑人已經被移交回我國執行刑罰,如果我國法律允許,仍然可以對其進行赦免。這意味著經由跨國移交程序回國的受刑人,並不意味著一定會執行完整的刑罰,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仍有可能獲得赦免。 我目前無法提供具體的範例,此法條的具體應用案例可能需要參考實際的司法判例或相關文件才能獲得。
經移交國同意後,得依我國法律赦免經接收返國執行之受刑人。
立法理由除條約另有約定外,我國得依我國赦免法等法律對受刑人進行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惟為尊重移交國,爰規定須經移交國同意後,我國方得為赦免。
除條約另有約定外,我國得依我國赦免法等法律對受刑人進行大赦、特赦、減刑或復權,惟為尊重移交國,爰規定須經移交國同意後,我國方得為赦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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