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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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遣送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 二、受刑人具有移交國國籍。但受刑人同時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遣送。 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四、請求遣送時,殘餘刑期一年以上者。但經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移交國已以書面保證互惠。 六、受刑人在我國無其他刑事案件偵查或審判中。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18條》,遣送受刑人必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移交國和我國雙方都同意進行遣送。 二、受刑人必須具有移交國的國籍。但如果受刑人同時具有我國的國籍並在臺灣地區有戶籍,則不得進行遣送。 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是,法定代理人的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的意思相悖。 四、請求遣送時,受刑人的剩餘刑期必須超過一年。但經過移交國和我國雙方同意的情況除外。 五、移交國已以書面保證相互互惠。 六、受刑人在我國沒有其他刑事案件正在進行偵查或審判。 根據這條法律,當移交國和我國都同意遣送受刑人時,受刑人必須具有移交國的國籍,並且在臺灣地區沒有其他刑事案件在進行偵查或審判。另外,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以書面表示同意遣送,且受刑人的剩餘刑期必須超過一年。移交國必須提供書面保證相互互惠。 例如,如果一個擁有中國國籍的受刑人在台灣犯罪後被捕,中國和台灣都同意遣送他回國。受刑人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必須以書面表示同意返回中國。此外,受刑人在台灣沒有其他刑事案件正在審理,並且他的剩餘刑期超過一年。中國必須提供書面保證以互惠方式進行遣送。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遣送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   二、受刑人具有移交國國籍。但受刑人同時具有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不得遣送。   三、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以書面表示同意。但法定代理人之表示不得與受刑人明示之意思相反。   四、請求遣送時,殘餘刑期一年以上者。但經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同意者,不在此限。   五、移交國已以書面保證互惠。   六、受刑人在我國無其他刑事案件在偵查或審判中。

立法理由遣送受刑人予外國之條件。

  • 受刑人名詞
  • 法定代理人名詞
  • 刑事案件名詞
  • 偵查名詞
(1020104 制定)

遣送受刑人予外國之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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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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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8 條規定:「遣送受刑人,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移交國及我國雙方均同意移交。 二、受刑人具有移交國國籍。但受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1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