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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遣送受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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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19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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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應派員確認
受刑人
或其
法定代理人
同意回國執行出於自願,並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遣送後之
法律效果
。
移交國得指派人員於前項確認及告知之場合到場。
第一項之同意,經確認後不得撤回。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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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接收受刑人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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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遣送受刑人 §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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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附則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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