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根據參考資料,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0 條規定了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後的程序。根據這條法條,法務部應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共同審議,判斷是否符合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是否適合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一旦審議認為適當,法務部可以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並將此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範例: 例如,如果法務部接到日本提出遣送受刑人的請求,並經過相關機關的審議後,認為符合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日本提出的遣送受刑人請求符合法律要求,法務部可以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並將該命令交給負責執行此項工作的檢察署。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立法理由於接獲移交國請求我國遣送該國籍受刑人返國執行徒刑時,應由主管刑事執行之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共同考量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教化可能等重要事項而為決定。經決定准許後,即應通知該管檢察署執行移交命令。
於接獲移交國請求我國遣送該國籍受刑人返國執行徒刑時,應由主管刑事執行之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共同考量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教化可能等重要事項而為決定。經決定准許後,即應通知該管檢察署執行移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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