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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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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0 條規定了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後的程序。根據這條法條,法務部應邀集相關機關進行共同審議,判斷是否符合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是否適合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一旦審議認為適當,法務部可以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並將此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範例: 例如,如果法務部接到日本提出遣送受刑人的請求,並經過相關機關的審議後,認為符合第十八條的規定,即日本提出的遣送受刑人請求符合法律要求,法務部可以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並將該命令交給負責執行此項工作的檢察署。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核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立法理由於接獲移交國請求我國遣送該國籍受刑人返國執行徒刑時,應由主管刑事執行之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共同考量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教化可能等重要事項而為決定。經決定准許後,即應通知該管檢察署執行移交命令。

(1020104 制定)

於接獲移交國請求我國遣送該國籍受刑人返國執行徒刑時,應由主管刑事執行之法務部邀集相關機關指派代表共同考量國家安全、公共秩序及受刑人教化可能等重要事項而為決定。經決定准許後,即應通知該管檢察署執行移交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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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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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0 條規定:「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