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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法務部接獲移交國提出遣送受刑人之請求,認為符合第十八條規定,經邀集相關機關共同審議,認為適當者,得發遣送受刑人命令,交由該管檢察署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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