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行論。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21條,當受刑人已被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家並完成執行刑罰後,對於在我國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視為已經執行完畢的情況。這意味著對於已經接受遣送並在移交國家完成刑罰的受刑人,在回到我國後,將不再需要執行未完的刑罰部分。 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文獻,我們無法找到具體與該法條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因此,在此情境下,我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討論或例證。
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行論。
立法理由經遣送之受刑人在移交國執行殘餘刑期之效力。
經遣送之受刑人在移交國執行殘餘刑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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