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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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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行論。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21條,當受刑人已被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家並完成執行刑罰後,對於在我國尚未執行完畢的刑罰,視為已經執行完畢的情況。這意味著對於已經接受遣送並在移交國家完成刑罰的受刑人,在回到我國後,將不再需要執行未完的刑罰部分。 然而,根據提供的參考文獻,我們無法找到具體與該法條相關的案例或裁判書。因此,在此情境下,我們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討論或例證。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行論。

立法理由經遣送之受刑人在移交國執行殘餘刑期之效力。

  • 受刑人名詞
(1020104 制定)

經遣送之受刑人在移交國執行殘餘刑期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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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1 條規定:「受刑人經我國遣送至移交國執行完畢者,其在我國未執行之徒刑,以已執行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1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