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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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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法對施行前經刑事裁判確定之受刑人,亦適用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22條規定,該法對於施行前已經經過刑事裁定確定的受刑人,也是適用的。根據這一條規定,當一個受刑人在施行前已經被另一國家的刑事法庭定罪,根據這個法律,該受刑人可以被遣返回原國,繼續執行刑罰,或者被另一國家要求協助,將其遣返回原國執行刑罰。例如,如果某人在華盛頓州犯罪並判刑,在被引渡到中華民國後,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22條,該人仍然需要在中華民國執行剩餘的刑期。

立法沿革 1

(1020104 制定)

本法對施行前經刑事裁判確定之受刑人,亦適用之。

立法理由參考「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第十八條規定,爰規定本法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 裁判名詞
  • 受刑人名詞
(1020104 制定)

參考「中華民國與巴拿馬共和國關於遣送受裁判人條約」第十八條規定,爰規定本法具有溯及既往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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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2 條規定:「本法對施行前經刑事裁判確定之受刑人,亦適用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 22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