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本法規定,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根據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之受刑人移交受到限制。然而,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23條,對於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之受刑人移交,不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四條的限制。 舉例來說,如果有一名中國籍的犯罪嫌疑人逃到臺灣地區,並被臺灣地區當局逮捕,中國可以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第23條的規定,向臺灣地區提出移交該嫌犯以進行審判的請求,而不受到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的限制。
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間之受刑人移交,準用本法規定,不受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十五條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之限制。
立法理由一、目前我方於大陸地區服刑人數約有一千餘人,大陸於臺灣地區服刑人數約五十餘人,基於保障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及促進受刑人再社會化,並使兩岸間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明定兩岸間罪犯接返事項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二、目前我方於香港、澳門服刑人數有六十餘人,香港、澳門於臺灣服刑人數有三十餘人,為促進臺灣與香港、澳門間司法互助,以及因應未來可能產生罪犯接返需求,並使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將臺灣與香港、澳門間有關罪犯接返事項納入本法準用範圍。
一、目前我方於大陸地區服刑人數約有一千餘人,大陸於臺灣地區服刑人數約五十餘人,基於保障受刑事裁判確定人及促進受刑人再社會化,並使兩岸間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明定兩岸間罪犯接返事項得準用本法規定辦理。 二、目前我方於香港、澳門服刑人數有六十餘人,香港、澳門於臺灣服刑人數有三十餘人,為促進臺灣與香港、澳門間司法互助,以及因應未來可能產生罪犯接返需求,並使受刑事裁判確定人之接返有所遵循,爰將臺灣與香港、澳門間有關罪犯接返事項納入本法準用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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