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13

快速跳轉

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告知,應儘可能使用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能理解之語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13條,當告知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時,應該使用他們能夠理解的語言。這條規定的目的是為了確保受刑人能夠完全理解他們的權利和程序,並能積極參與案件的進程。 例如,在一個跨國移交受刑人的案件中,如果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只懂得他們母語,那麼在告知他們權利和程序時應該使用他們的母語進行。這樣可以確保他們能夠充分理解自己的權益,並能夠有效地參與案件的審理程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規定:「依本法第十九條所定告知,應儘可能使用受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所能理解之語言。」(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