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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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照《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14條的規定,該條是針對本法第20條中所指定的管轄檢察署進行解釋的。根據本法第20條的內容,該管檢察署係指受刑人所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這表示根據這個法條,當涉及跨國移交受刑人的情況時,執行徒刑的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將負責處理相關的案件。 作為一位法律系教授,我可以引用《跨國移交受刑人法》來支持對於這個法條的解釋。根據該法第20條的規定,受刑人所執行徒刑之矯正機關所在地之地方檢察署將負責處理移交受刑人案件。例如,如果一名受刑人在台灣執行徒刑,並且該徒刑的矯正機關所在地是臺灣新竹,那麼台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將是該管轄檢察署,負責處理相關的移交受刑人案件。
- 第二十條條文
- 受刑人名詞
-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 第 20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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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