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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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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
  2. 2.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15條,當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並進行第6條的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共同審議,並可以邀請專家學者提供諮詢意見。而且,如果相關機關的意見涉及到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事項,認為有保密的必要性,相關文件應該封存起來。根據這個法條,法務部在處理跨國移交受刑人的過程中應該遵守相關程序,並充分考慮相關機關和專家的意見。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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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規定:「法務部辦理遣送受刑人而為第六條之認定時,應召開會議邀請相關機關代表出席共同審議之,並得邀請專家學…」(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1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