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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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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2. 2.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法務部在接收受刑人時認定程序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法務部可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來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而根據第2項,如果相關機關的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為有保密必要,相關文件應該封存起來。 舉例來說,如果法務部在接收一名受刑人時需要查詢國防部的意見,關於該受刑人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情報,國防部認為這是機密資訊,可能會要求相關文件封存保密。也就是說,法務部不能隨意公開這些文件,以確保國家安全的保密措施。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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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