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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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法務部為前條接收受刑人之認定時,得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之方式徵詢相關機關之意見。
- 2.相關機關之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有保密之必要者,相關書件應予封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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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第7條規定了法務部在接收受刑人時認定程序的相關事項。根據該條第1項,法務部可以召開會議、函請提出書面資料或其他適當方式來徵詢相關機關的意見。而根據第2項,如果相關機關的意見涉及國防或其他國家安全等機密,認為有保密必要,相關文件應該封存起來。 舉例來說,如果法務部在接收一名受刑人時需要查詢國防部的意見,關於該受刑人涉及國家安全的相關情報,國防部認為這是機密資訊,可能會要求相關文件封存保密。也就是說,法務部不能隨意公開這些文件,以確保國家安全的保密措施。
- 受刑人名詞
- 跨國移交受刑人法施行細則 第 6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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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