緩起訴處分金與認罪協商金補助款收支運用及監督管理辦法 第 1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補助對象為地方自治團體者,屬政府依法令應編列經費或已編列經費之項目,均不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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