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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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之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以下簡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於其事務所建立與業務規模相當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
- 2.前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內依本法及本辦法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流程。 二、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或其所指定之專人,負責協調監督事務所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三、對於已依本辦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受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四、於遴選律師或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五、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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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該條的內容,律師事務所在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時,應建立相應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這個制度應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 事務所內依本法及本辦法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流程。 2. 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或其所指定之專人,負責協調監督事務所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3. 對於已依本辦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受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4. 於遴選律師或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5. 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例如,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可以指定專人負責監督事務所內的洗錢防制和打擊資恐事務,並確保相應的流程和控制程序得以執行。另外,當事務所接受一涉嫌洗錢的案件時,應加強對該事件的監控,且在遴選律師或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也需要注意其品格。此外,該法條還要求律師事務所制定在職訓練計劃,以提供最新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法規給內部人員。 以上這些規定有助於增強律師事務所對洗錢和資恐活動的防範能力,並確保他們能夠遵守相關的法律和規定。
- 洗錢防制法法規
- 資恐防制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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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