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辦理洗錢防制法或資恐防制法所定事務之律師事務所之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以下簡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於其事務所建立與業務規模相當之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內部控制制度。
- 前項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內依本法及本辦法執行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流程。 二、由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之律師或其所指定之專人,負責協調監督事務所內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作業及控制程序。 三、對於已依本辦法申報疑似洗錢交易之受任事件應加強監控。 四、於遴選律師或其他人員時,除專業能力外,亦應注意其品格。 五、訂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在職訓練計畫,並提供事務所內人員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最新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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