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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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2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將逐條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律師在其委任人是屬於根據防制洗錢法第4條及第5條公告的制裁名單上的情況下,不得進行違反防制洗錢法第7條第1項各款的行為。這條規定要求律師遵守防制洗錢法,並禁止其從事與被制裁人相關的行為,以確保洗錢防制的有效實施。 參考資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2條》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律師在委任關係中,若得知其委任人或委任案件涉及的其他個人、法人或團體屬於根據防制洗錢法第4條及第5條公告的制裁名單,則對於其本身持有或管理上述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財務或財產上的利益,以及該財務或財產所在地,應按照前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這條規定要求律師在知悉與被制裁人相關的情況下,履行通報的義務,以確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2條》
- 委任人名詞
- 第四條及第五條條文
- 持有名詞
- 第七條第一項條文
- 法人名詞
- 上開名詞
- 資恐防制法 第 4 條條文
- 資恐防制法 第 5 條條文
- 資恐防制法 第 7 條條文
-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1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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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