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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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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律師於其委任人屬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之制裁名單者,對其所持有或管理委任人之任何財產或財產上利益,不得為資恐防制法第七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行為。
  2. 2.律師因委任關係,知悉其委任人或委任案件所涉其他個人、法人或團體屬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之制裁名單者,就其本身持有或管理上開個人、法人或團體之財務或財產上利益,及該財務或財產上利益所在地,應依前條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2條共有2項規定,以下將逐條進行釋義: 1. 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律師在其委任人是屬於根據防制洗錢法第4條及第5條公告的制裁名單上的情況下,不得進行違反防制洗錢法第7條第1項各款的行為。這條規定要求律師遵守防制洗錢法,並禁止其從事與被制裁人相關的行為,以確保洗錢防制的有效實施。 參考資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2條》 2. 根據該條第2項規定,律師在委任關係中,若得知其委任人或委任案件涉及的其他個人、法人或團體屬於根據防制洗錢法第4條及第5條公告的制裁名單,則對於其本身持有或管理上述個人、法人或團體的財務或財產上的利益,以及該財務或財產所在地,應按照前項規定通報法務部調查局。這條規定要求律師在知悉與被制裁人相關的情況下,履行通報的義務,以確保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2條》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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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2 條規定:「律師於其委任人屬依資恐防制法第四條及第五條公告之制裁名單者,對其所持有或管理委任人之任何財產或財…」(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