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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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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有前條所定情形,律師應於發現之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填具下列事項以郵寄、傳真、電子郵件或其他方式,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 一、委任人之下列基本資料;其委任代理人辦理者,包含代理人: (一)為自然人者,其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國籍、住居所地址及聯絡方式。 (二)為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登記或註冊日期及其字號、負責人或管理人之聯絡方式及地址。 (三)委任人是否為本法第八條第三項所定重要政治性職務之人與其家庭成員及有密切關係之人。 (四)代理人與委任人之關係。 二、委任事項: (一)交易型態。 (二)交易起日。 (三)支付工具及數額。 (四)交易帳號。 (五)符合第十條之情形及理由。 三、申報律師之姓名、律師證書字號及聯絡方式。
  2. 2.數律師共同接受委任者,得推派其中一人申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1條規定了律師在發現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具有特定情形時的申報事項。根據該條規定,律師應在發現之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向法務部調查局申報以下事項: 1. 委任人的基本資料,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職業、國籍、住居所地址和聯絡方式;法人或團體的名稱、登記或註冊日期及其字號、負責人或管理人的聯絡方式和地址;以及委任人是否為重要政治性職務人士及其家庭成員和有密切關係的人。 2. 委任事項,包括交易型態、交易起迄日、支付工具及數額、交易帳號,以及符合第十條規定的情形及理由。 3. 申報律師的姓名、律師證書字號和聯絡方式。 根據這項法規,如果有多個律師共同接受委任,則可以推派其中一人申報。此規定主要是為了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行為,以確保律師在接受委任時,能夠及時向相關部門申報相關情況,以便進行相應的調查和監察。該條規定對律師具有具體的申報義務,並且要求提供準確的資料,以確保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工作的有效執行。 參考資料: - 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 法務部調查局網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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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1 條規定:「有客觀事實足認委任人有前條所定情形,律師應於發現之日起算五個工作日內,依法務部調查局所訂格式,填…」(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