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3-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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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師於辦理新種業務前,應進行洗錢及資恐風險評估,並建立相應之風險管理措施以降低所辨識之風險。
- 2.前項新種業務包括新支付機制、運用新科技於全新或現有之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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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