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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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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2. 2.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
  3. 3.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險評估報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4條,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需要製作事務所的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且每年更新該報告。製作和更新報告時,需要考慮委任人的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和其他與風險相關的事項。此外,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需要按照法務部的查核期程,提供第一項風險評估報告。 以下是相關的參考資料: -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2018年修訂版)第14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Single.aspx?Pcode=J0090083&FLNO=14 - 法務部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專區:https://www.moj.gov.tw/lp-225-0001-1.html 範例:根據第2項規定,製作和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時需要考慮地理風險。例如,如果事務所的客戶主要來自國際上被視為洗錢風險高的國家或地區,那麼在風險評估報告中需要特別關注相關的防制洗錢措施和風險管理措施。因此,律師事務所需要定期評估地理風險,並相應地更新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

  • 委任人名詞
  • 慣例名詞
  • 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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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4 條規定:「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