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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製作其事務所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風險評估報告,並應每年更新該風險評估報告。
  2. 前項風險評估報告之製作及更新,應考量委任人身分、委任案件類型、交易型態、地理風險、交付管道、商業慣例及其他與風險相關事項。
  3. 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配合法務部查之期程,提供第一項風險評估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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