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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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督促其事務所內之律師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之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之在職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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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5條,律師事務所的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該督促該事務所內的律師以及外國法事務律師參加由各律師公會、政府機關、法人或團體舉辦的防制洗錢或打擊資恐的在職訓練。這項要求旨在確保律師能夠瞭解相關的法規和作業程序,以履行其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責任。具體的培訓內容和形式可以根據組織或機構的安排而有所不同,例如舉辦相關研討會、課程或培訓課程。
- 法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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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