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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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就第十四條至前條所規定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內部控制制度,應按其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並於每年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作成書面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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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6條,律師事務所應建立內部控制制度,並根據業務規模建立稽核制度。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應每年進行自我審查或內部稽核程序,並將結果做成書面紀錄。 參考資料: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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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