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1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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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依第十三條至前條規定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及辦理相關事項之期間,以其律師事務所律師受委任處理有關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之事務當年度起至委任終結後之次年度止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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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17條,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在受委任處理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相關事項時,需要製作風險評估報告並處理相關事項。這個期限是從律師受委任處理有關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的事務當年度起算,一直到委任結束後的次年度終止。具體來說,律師在這段期間內需要完成相關工作,包括製作風險評估報告和處理其他相關事項。這個條款的目的是確保律師在處理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工作時能夠及時有效地完成相關任務,保證工作的連續性和一致性。舉例來說,如果一位律師在2022年被委任為防制洗錢和打擊資恐事務的主持律師或負責營運管理律師,那麼他需要在2022年起算,一直到委任結束後的次年度終止,完成相關工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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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