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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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之方式如下: 一、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但無法核對原本者,應依其他合理事實或方法確認其身分。 二、委任人為法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一)設立或註冊證明、主要事務所或營業處所。 (二)章程。 (三)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四)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三、委任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一)受託人之登記或註冊證明、主要事務所,及營業處所或住居所。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二)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三)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四)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 2.前項各款資料為影本者,應依合理事實或方式確認其與原本相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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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律師辦理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6條共有兩項規定,下面將分別進行釋義。 1. 律師確認委任人身分之方式如下: a. 委任人為自然人者,應核對委任人之國民身分證、健保卡、居留證、護照或其他可資證明其身分之原本。但無法核對原本者,應依其他合理事實或方法確認其身分。 b. 委任人為法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1) 設立或註冊證明、主要事務所或營業處所。 (2) 章程。 (3) 董事及監察人名冊。 (4) 得證明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c. 委任人為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者,應取得下列資料,以瞭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 (1) 受託人之登記或註冊證明、主要事務所,及營業處所或住居所。但依法無需辦理登記或註冊者,不在此限。 (2) 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 (3) 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及該法律協議之董事、監察人、受託人、受益人或管理人之身分證明文件。 (4) 得證明所有權人或實質受益人之文件或聲明。 根據《律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律師在確認委任人身分時,對於自然人委任人,應核對其身份證件等原本文件,如無法核對原本文件時,則應依其他合理事實或方法確認其身分。對於法人委任人,律師應取得相關資料如設立或註冊證明、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名冊等,以了解其業務性質及控制權結構。對於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之受託人,律師應取得相關資料如受託人的登記或註冊證明、信託契約或法律協議之文件,以了解其性質及控制權結構。同時,還要取得委託人、受託人、信託受益人等相關人士的身分證明文件。此外,對於自然人、法人及信託或類似信託之法律協議受託人,還需要取得證明實質受益人或所有權人之文件或聲明。 參考資料: - 《律師防制洗錢及打擊資恐作業辦法》第6條 - [司法院最高行政法院109年底訓。文件下載網址:https://hr.stjc.gov.tw/blog/images/p/h1152f10043937.pdf]
- 委任人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核名詞
- 原本名詞
- 法人名詞
- 監察人名詞
- 受益人名詞
- 住居所名詞
- 所有權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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