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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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聲請之請求權人有數人,且其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檢察官得命其另以訴訟程序或調解等方式確認之。但就無爭議之部分,得先為發還或給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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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6 條,如果聲請的請求權人之間存在著對權利範圍和內容的爭議,檢察官可以命令他們進行訴訟程序或進行調解等方式來確認。然而,對於沒有爭議的部分,檢察官可以先進行發還或給付的處理。根據該條規定,當多個請求權人對於權利範圍和內容存在爭議時,檢察官有權命令他們進行訴訟程序或進行調解等方式,以確定他們的權利範圍和內容。但是,對於沒有爭議的部分,檢察官可以先進行發還或給付的處理。例如,如果多個人聲請發還或給付某個財產,但對於該財產的歸屬有爭議,檢察官可以要求他們進行訴訟程序或進行調解,以確定該財產的歸屬。在等待爭議解決期間,檢察官可以先將沒有爭議的部分進行發還或給付。
- 請求權人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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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