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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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7條規定,檢察官在發還或給付時,應以實際執行沒收或追徵所得財產並扣除必要費用後的金額為限。 參考資料: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7條。
- 沒收名詞
- 追徵名詞
- 必要費用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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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