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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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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檢察官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將分配表通知各請求權人。
  2. 2.請求權人對分配表之記載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提出意見,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3. 3.前項情形,檢察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明顯之誤寫、誤繕或誤算時,逕行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二、對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命其依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三、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4. 4.檢察官於分配期日,應先扣除依法優先受償之金額後,按已合法提出聲請之權利額數平均分配。
  5. 5.檢察官實行分配時,應由書記官作成分配筆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8條的規定,其內容如下: 1. 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檢察官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將分配表通知各請求權人。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要求檢察官在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的情況下,必須制作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並在分配期日前五日將分配表通知給所有請求權人。 範例:在一個沒收物案件中,有多個人聲請追還沒收物,檢察官依照法規完成分配表並在分配期日前五日通知了所有請求權人。 2. 請求權人對分配表之記載有不同意者,應於分配期日一日前,以書狀提出意見,記載所認原分配表之不當及應如何變更之聲明。 這條法條要求請求權人在分配期日的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出對分配表的不同意見,並記載他們對原分配表錯誤之處以及應該如何改正。 範例:在某個案件中,其中一位請求權人對分配表的記載有不同意見,他在分配期日的前一天以書面形式提出意見,指出了他對分配表中某些資料的不當性質,並提出了應該如何修正的聲明。 3. 前項情形,檢察官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明顯之誤寫、誤繕或誤算時,逕行更正分配表而為分配。 二、對發還、給付之執行不服者,命其依本法第四百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為之。 三、對權利範圍、內容有爭議者,依第六條規定辦理。 根據這項法條的規定,當出現以下情況時,檢察官應該進行相應的處理: - 其中一種情況是分配表中有明顯的錯誤、誤繕或誤算,檢察官可以直接更正分配表並進行分配。 - 另一種情況是對於發還或給付的執行有爭議的情況,檢察官可以命令當事人根據第473條第2項的規定進行處理。 - 還有一種情況是對於權利範圍或內容有爭議的情況,檢察官應依據第6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4. 檢察官於分配期日,應先扣除依法優先受償之金額後,按已合法提出聲請之權利額數平均分配。 這條法條規定,檢察官在分配期日應該先扣除按法律規定應優先受償的金額,然後按照已合法提出的聲請權利金額平均進行分配。 範例:在一個案件中,檢察官在分配期日時先扣除了按法律規定應先受償的金額,然後按照已經合法提出的聲請權利金額平均進行分配。 5. 檢察官實行分配時,應由書記官作成分配筆錄。 根據這條法條的規定,檢察官在實行分配時,應由書記官作成分配筆錄。 範例:在一個案件中,當檢察官進行分配時,書記官記錄了分配的過程並作成了分配筆錄。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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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8 條規定:「有多數請求權人為聲請者,檢察官應作成分配表,並指定分配期日,於分配期日五日前將分配表通知各請求權…」(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