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9

快速跳轉
  1. 1.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經檢察官准許者,於具領時應填具受領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事項。 二、領取之物品名稱、數量、重量或實際領得之金錢數額。
  2. 2.前項情形,委由他人代領者,並應檢附委任書,載明代領取之意旨。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9 條,當聲請權人獲得檢察官的准許後,領取沒收物或追徵財產時,應填具受領書,並在書上載明以下事項: 1.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相關事項。 2. 領取物品的名稱、數量、重量或實際領取的金錢數額。 舉例來說,在這個情境中,假設聲請權人獲得了檢察官的准許,可以領取被沒收的珠寶,那麼在填寫受領書時,需要載明有關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的規定以及領取的珠寶的名稱、數量、重量等相關資訊。如果聲請權人委派他人代領,則還需要檢附一份委任書,載明代領的意旨。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9 條規定:「請求權人聲請發還或給付經檢察官准許者,於具領時應填具受領書,載明下列事項: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