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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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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官應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問題描述,該法條為「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5條。根據這個法條,檢察官必須在第3條第1項所規定的期限屆滿後才能進行發還或給付的程序。然而,如果所有請求權人都已提出聲請,則不受此限制。 這意味著當所有請求權人都已提出聲請時,檢察官可以在規定的期限之前開始進行發還或給付的程序。 這條法條的目的是確保檢察官在處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的程序時,能夠充分考慮並保護所有請求權人的權益。 以下是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 根據《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若一個案件中有多個請求權人提出聲請,而期限屆滿後仍未進行發還或給付,檢察官將無法還給相關請求權人他們應該獲得的財產。因此,在這種情況下,檢察官有責任在規定期限之前進行相關程序,以確保請求權人的權益不受損害。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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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5 條規定:「檢察官應俟第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間屆滿後,始得進行發還或給付。但所有請求權人均已提出聲請者,不在此限…」(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檢察機關辦理沒收物及追徵財產之發還或給付執行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