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監獄行刑法第100條規定,當申訴人提起申訴後,如果在決定書送達給申訴人之前,申訴人決定撤回申訴,則可以撤回。撤回後的申訴不得就同一個原因的事實再次提起申訴。 根據這條法條的內容,如果一個人已經向法院提出申訴,但在法院做出決定之前決定撤回申訴,那麼這個撤回是有效的,並且該申訴人在同一原因的事實上不能再次提起申訴。 例如,假設甲某因犯罪被判處入獄,他不服判決提起申訴。然而在申訴審理過程中,甲某決定撤回申訴。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00條的規定,他可以撤回申訴,但是他不能再次就同樣的事實提起申訴。這個法條的目的是防止反覆提起相同的申訴,以確保審判程序的有效進行。
提起申訴後,於決定書送達申訴人前,申訴人得撤回之。申訴經撤回者,不得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行提起申訴。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申訴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申訴,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
一、本條新增。 二、為避免申訴人屢就同一原因事實重覆申訴,造成公務機關不勝其擾且浪費行政資源,參酌公務人員保障法第四十七條及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十八條等規定,增訂本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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