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監獄行刑法第106條規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這意味著在審議過程中,小組成員應該記錄會議的討論內容和決議事項。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會議紀錄應該包括到場者所陳述的要點以及提出的文件和證據。如果有委員在審議中持有與決議不同的意見,只要該委員提出請求,這些意見也應該被列入紀錄。 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第106條
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第一項明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三、第二項明定會議紀錄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第一項明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三、第二項明定會議紀錄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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