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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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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2. 2.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1. 監獄行刑法第106條規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這意味著在審議過程中,小組成員應該記錄會議的討論內容和決議事項。 2. 根據第2項的規定,會議紀錄應該包括到場者所陳述的要點以及提出的文件和證據。如果有委員在審議中持有與決議不同的意見,只要該委員提出請求,這些意見也應該被列入紀錄。 參考資料:監獄行刑法第106條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第一項明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三、第二項明定會議紀錄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 要旨名詞
  • 證據名詞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符合明確性原則,第一項明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三、第二項明定會議紀錄應載明之相關事項。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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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06 條規定:「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0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06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