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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10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小組應製作會議紀錄。
  2. 前項會議紀錄應載明到場人所為陳述之要旨及其提出之文書、證據。委員於審議中所持與決議不同之意見,經其請求者,亦應列入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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