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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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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
  2. 2.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監獄應為駁回之決定。
  3. 3.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08條之規定,就申訴有理由或無理由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有理由,監獄應該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根據受刑人的請求或申訴作出決定。然而,這些變更或處分不得對受刑人造成更不利益的結果。如果審議小組認為申訴無理由,監獄應駁回該申訴。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原處分或管理措施的理由是不當的,但如果以其他理由認為是正當的,則應該將申訴視為無理由。

立法沿革 1

(1081217 全文修正)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   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監獄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 撤銷名詞
  • 受刑人名詞
  • 駁回名詞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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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108 條規定:「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10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