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監獄行刑法第108條之規定,就申訴有理由或無理由的情況進行處理。如果審議小組認為申訴有理由,監獄應該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根據受刑人的請求或申訴作出決定。然而,這些變更或處分不得對受刑人造成更不利益的結果。如果審議小組認為申訴無理由,監獄應駁回該申訴。在某些情況下,即使原處分或管理措施的理由是不當的,但如果以其他理由認為是正當的,則應該將申訴視為無理由。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 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監獄應為駁回之決定。 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一、本條新增。 二、為明確規範審議小組受理申訴事件之處理方式,爰增訂本條第一項至第三項,明定申訴有理由與無理由時應為之決定及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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