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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10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審議小組認申訴有理由者,監獄應為停止、撤銷或變更原處分、管理措施之決定或執行,或依受刑人之請求或申訴作成決定。但不得為更不利益之變更、處分或管理措施。
  2. 審議小組認申訴無理由者,監獄應為駁回之決定。
  3. 原處分或管理措施所憑理由雖屬不當,但依其他理由認為正當者,應以申訴為無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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