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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2. 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 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前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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