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前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帶「監獄行刑法 第135條」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