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135條的規定: 1. 前條訴訟不能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同時也不能合併請求損害賠償。這意味著該訴訟必須單獨提起,且不能包括其他訴訟的內容,同時也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2. 前條訴訟必須在復審決定書送達後的三十天內提起。這表示提起訴訟的期限是從復審決定書送達的那天開始計算,並且必須在三十天內完成。 3. 如果復審逾期兩個月仍未作出決定,或者延長復審決定期限超過兩個月仍未作出決定,那麼前條訴訟必須在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提起。然而,如果從應該作出決定期限屆滿後已經過了六個月,那麼就不能再提起訴訟了。 範例參考資料: 根據最新的《監獄行刑法》,第135條的規定保留了之前版本的內容。根據法律文件,前條訴訟必須單獨提起,並且不能與其他訴訟合併。此外,根據指南中提到的復審決定書送達後的三十天的限制,該訴訟必須在此期限內提起,否則將不予受理。至於第三項的規定,法鈔中提到如果復審逾期兩個月仍未作出決定,或者延長復審決定期限超過兩個月仍未作出決定,那麼前條訴訟必須在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提起。然而,如果從應該作出決定期限屆滿後已經過了六個月,那麼就不能再提起訴訟了。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前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此類訴訟既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為避免合併其他訴訟起訴,導致程序變換、繁冗,爰限制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亦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亦即排除行政訴訟法第七條之適用);另為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明定起訴不變期間,爰為本條之規定。
一、本條新增。 二、此類訴訟既依行政訴訟法簡易訴訟程序審理,為避免合併其他訴訟起訴,導致程序變換、繁冗,爰限制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亦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亦即排除行政訴訟法第七條之適用);另為維護法律秩序之安定,明定起訴不變期間,爰為本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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