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前條訴訟,不得與其他訴訟合併提起,且不得合併請求損害賠償。
- 前條訴訟之提起,應於復審決定書送達後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 復審逾二個月不為決定或延長復審決定期間逾二個月不為決定者,前條訴訟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始得提起。但自該應為決定期限屆滿後逾六個月者,不得提起。

111 人 正在學習
NT$3,560
NT$13,800
省 $10,24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監獄行刑法 第135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