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38條規定了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時,應發給補償金。補償金的支付方式是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至於受傷、罹病、重傷、失能的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以及其他應遵行事項的具體辦法,則由法務部來定。根據此法條,在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的情況下,可以向法務部提出申請,並提供相關的證明文件,經法務部確認後,會支付相應的補償金給予受刑人或其家屬。具體的補償金金額及其他相關辦法則需參考法務部的相關文件或規定。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誨及教育。
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 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之慰問金為補償金,並增訂受刑人因「職業訓練」致「重傷、失能」者,應發給補償金,強化受刑人之保障。 三、配合第一項修正補償金用語,又為使原第二項辦法之授權規定更為明確完整,爰將授權內容再予增列修正。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誨及教育。
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或其他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一、條次變更。 二、修正第一項之慰問金為補償金,並增訂受刑人因「職業訓練」致「重傷、失能」者,應發給補償金,強化受刑人之保障。 三、配合第一項修正補償金用語,又為使原第二項辦法之授權規定更為明確完整,爰將授權內容再予增列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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