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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因作業或職業訓練致受傷、罹病、重傷、失能或死亡者,應發給補償金。
  2. 前項補償金由作業基金項下支付;其受傷、罹病、重傷、失能認定基準、發給金額、申請程序、領受人資格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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