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根據你提供的資料中的法條,監獄行刑法第39條為: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根據所提供的資料,監獄行刑法的第八十一條和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的規定有關。然而,這些有關的法條在所提供的資料中並未出現,因此無法提供更進一步的釋義或範例。
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給或其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補償金,經依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理而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通知或公告規定,業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修正為依前述規定處理,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受刑人得依其所屬之宗教,舉行禮拜、祈禱給或其適當之儀式,但以不妨害紀律者為限。
教化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技能訓練。
一、條次變更。 二、原第一項及第二項有關受刑人死亡時,其勞作金或慰問金通知或公告規定,業於修正條文第八十一條及第八十二條第一項第四款規範,爰修正為依前述規定處理,未領回或申請發還者,歸入作業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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