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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2. 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
  3. 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4. 第二項之教育,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其辦理方式、協調支援、師資、課程與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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