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40條具體規定了對受刑人應施以教化的原則和方法。根據法條的第1項,監獄對受刑人應施以教化。根據第2項,這種教化應參考受刑人的入監調查結果和個別處遇計畫,並給予適當的輔導和教育。根據第3項,這些輔導內容的設計和規劃可以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的專家負責,並可以採取集體、類別和個別輔導等方式。根據第4項,監獄可以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具體的辦理方式、協調支援、師資、課程和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的頒發、撤銷、廢止以及其他相關問題由法務部和教育部共同制定的辦法來規定。 参考资料:監獄行刑法、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
教育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鎔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藝術訓練。
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
對於受刑人,應施以教化。 前項教化,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施以適當之輔導與教育。 前項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第二項之教育,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補習教育、進修教育或推廣教育;其辦理方式、協調支援、師資、課程與教材、學習評量、修業期限、學籍管理、證書之頒發、撤銷、廢止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會同教育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之教化,應施以適當之輔導及教育,並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對於受刑人實施輔導之目的在於促進其改悔向上;施以教育,則是為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爰實施教化之意旨,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 四、為提升輔導效能,增訂第三項明定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五、為利第二項教育之辦理,增訂第四項規定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方式,並授權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
教育應注重國民道德及社會生活必需之知識與技能。 對於少年受刑人,應注意德育,陶鎔其品性,並施以社會生活必需之科學教育及藝術訓練。
監獄得聘請有學識、德望之人演講,並得延聘當地學術或教育專家,協同研究策進監獄教化事宜。
一、條次變更。 二、第一項未修正。 三、第二項明定監獄對於受刑人之教化,應施以適當之輔導及教育,並應參酌受刑人之入監調查結果及個別處遇計畫。對於受刑人實施輔導之目的在於促進其改悔向上;施以教育,則是為培養其適應社會生活之能力。爰實施教化之意旨,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避免再犯及促進社會安全。 四、為提升輔導效能,增訂第三項明定輔導內容,得委由心理學、社會工作、醫療、教育學、犯罪學或法律學等相關領域專家設計、規劃,並得以集體、類別及個別輔導等方式為之。 五、為利第二項教育之辦理,增訂第四項規定監獄得自行或與學校合作辦理方式,並授權法務部會同教育部訂定相關事項之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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