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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矯字第 0013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0 年 08 月 15 日

要旨

加強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兒童及少年收容人輔導工作企畫案

全文內容

一、緣起、依本部第八八五次部務會報 部長指示之相關內容辦理。

二、目的:為配合「國際志工年」及本部獄政改革計畫,盼以透過各矯正機關招募志工組成「綠色十字軍」之方式,締造輔導迷途少年及兒童的「綠色奇蹟」,俾順利其日後復歸社會,茲研訂本企畫案作為實施之準據。

三、適用對象:本部所屬矯正機關收容人,尤以正值學齡期兒童及少年收容人為主。

四、企畫內容:

(一)文宣廣告:以發佈新聞稿或洽請本部秘書室聯繫行政院新聞局,以電子廣告看板等宣傳方式(如提供廣告標語)將本部有關「迷途少年關懷月」、組織「綠色十字軍」以及達成「綠色奇蹟」等相關具體作法及訊息告知媒體,使社會大眾廣為週知並進而踴躍投入關懷迷途兒童及少年之行列。

(二)人力招募:由各矯正機關就近受理本案各界志工之報名事宜,另針對目前業已延聘之榮譽教誨師及熱心公益志工積極展開認輔工作,並定期辦理組訓等相關事宜,以吸收更多人力共襄盛舉。

(三)具體積極加強輔導是類收容人:請各矯正機關以一對一認養之方式進行個案輔導,並注意圍牆內外之接續輔導-各少年觀護所對於收容之兒童及少年,應有專人和所屬地院法官及認輔志工密切聯繫,以隨時掌控其出所之時間並通知相關人員接續輔導,而少年輔育院及矯正學校對於執行感化教育或徒刑之兒童或少年,應視情況俟其進入累進處遇三等(級)時即應積極尋覓或聯繫所屬認輔志工,俾利個案出監(所、校)後之各項接續輔導事宜。

(四)採用優良教化教材:請各機關於經費許可範圍內購置適合兒童及少年程度之教化教材產品,俾提供收容人參考運用(經本司聯繫結果,協和國際多媒體公司相關產品風評頗佳,似可參考運用,可洽詢該公司郵購事業部傅莉萍經理,電話〔○二〕二六九六四○一一)。

(五)善用社會資源協助推展相關業務:矯正機關應延請服務績優之宗教或慈善團體,以愛心為軟性之輔導方式協助進行兒童及少年心理輔導工作,並應定期舉辦親職輔導及懇親會,以增進教化成效。

(六)其他:矯正機關應在機關經費人力許可範圍內,針對兒童及少年收容人興趣專長,致力培養日後升學或就業(如寫作、體育、音樂、資訊、電腦等)之能力,以利其日後復歸社會。

五、矯正機關應將相關輔導計畫實施成果,自九十年九月起每兩月報部備查乙次(陳報格式如附表),本部矯正司亦將不定期派員前往督導相關業務。

六、本企畫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訂之。

附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90)法矯字第 0013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0 年 08 月 15 日發布,要旨:加強法務部所屬矯正機關兒童及少年收容人輔導工作企畫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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