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43條的規定,監獄有權聘請或邀請具有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的社會人士,協助監獄的教化活動。同時,監獄也可以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作為志工,來協助監獄的教化工作。然而,這些志工需要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後才能正式被聘請。 範例:例如,一位社會工作者因具有矯治處遇相關知識,並且對矯正工作充滿熱誠,監獄可以邀請他來幫助監獄的教化工作。經過監督機關的核定後,這位社會人士就可以被延聘為監獄的志工,繼續參與教化活動。
監獄應置備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對於受刑人,得許其自備紙、墨、筆、硯。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為補強監獄教化人力,爰將原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明定監獄得延聘志工以協助教化。 三、增訂第二項以明定監獄延聘志工流程。
監獄應置備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對於受刑人,得許其自備紙、墨、筆、硯。
一、條次變更。 二、為補強監獄教化人力,爰將原條文修正移列為第一項,並明定監獄得延聘志工以協助教化。 三、增訂第二項以明定監獄延聘志工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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