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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4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得聘請或邀請具矯治處遇相關知識或熱誠之社會人士,協助教化活動,並得延聘熱心公益社會人士為志工,協助教化工作。
  2. 前項志工,由監獄報請監督機關核定後延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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