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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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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42條,監獄可以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機會,讓受刑人和被害人能夠透過調解和修復的方式來解決彼此之間的問題,幫助受刑人重新融入社會並恢復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受刑人可能會被安排參加調解會議,與被害人面對面交流並尋找解決方案。另外,監獄也可以轉介受刑人給相關的機構或組織,讓他們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幫助。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進受刑人的矯正和再社會化,同時也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利益。

相關函釋 8

立法沿革 3

(0341229 制定)

教育每日二小時至四小時,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高等小學畢業程度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

(0431214 全文修正)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1081217 全文修正)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爰增訂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 法人名詞
  • 受刑人名詞
(0341229 制定)

教育每日二小時至四小時,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高等小學畢業程度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

(0431214 全文修正)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1081217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爰增訂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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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監獄行刑法第 42 條規定:「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監獄行刑法第 4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監獄行刑法第 42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8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