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根據監獄行刑法第42條,監獄可以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提供一個機會,讓受刑人和被害人能夠透過調解和修復的方式來解決彼此之間的問題,幫助受刑人重新融入社會並恢復與被害人之間的關係。例如,受刑人可能會被安排參加調解會議,與被害人面對面交流並尋找解決方案。另外,監獄也可以轉介受刑人給相關的機構或組織,讓他們得到更多的支持和幫助。這些措施的目的是促進受刑人的矯正和再社會化,同時也保護被害人的權益和利益。
教育每日二小時至四小時,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高等小學畢業程度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爰增訂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教育每日二小時至四小時,不滿二十五歲之受刑人,應施以國民基本教育。但有高等小學畢業程度以上之學歷者,不在此限。
監獄應備置有益圖書,並得發行出版物,選載時事及其他有益之文字,使受刑人閱讀。 閱讀自備之書籍,應經監獄長官之許可。
一、本條新增。 二、「修復式正義」或稱「修復式司法」(Restorative Justice),旨在藉由有建設性之參與及對話,在尊重、理解及溝通之氛圍下,尋求彌補被害人之損害、痛苦及不安,以真正滿足被害人之需要,並修復因衝突而破裂之社會關係,爰增訂監獄得安排專人或轉介機關(構)、法人、團體協助受刑人與被害人進行調解及修復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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