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決字第 5386 號
要旨
非查禁之書刊,應准許受刑人閱讀
主旨
貴監受刑人張xx等於執行時帶入之書刊是否准予閱讀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年三月廿一日北監慶教字第一一六八號函。
二、1.「中國哲學史」為查禁書刊,應依查禁書刊之規定辦理。
2.凡非查禁之書刊,應准許受刑人閱讀。
3.嗣後檢查書刊,應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所編印之「查禁圖書目錄」為準。
三、函報之書刊以交貴監徐xx先生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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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非查禁之書刊,應准許受刑人閱讀
貴監受刑人張xx等於執行時帶入之書刊是否准予閱讀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一、復七十年三月廿一日北監慶教字第一一六八號函。
二、1.「中國哲學史」為查禁書刊,應依查禁書刊之規定辦理。
2.凡非查禁之書刊,應准許受刑人閱讀。
3.嗣後檢查書刊,應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所編印之「查禁圖書目錄」為準。
三、函報之書刊以交貴監徐xx先生帶回。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