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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70)法監決字第 5386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70 年 04 月 21 日

要旨

非查禁之書刊,應准許受刑人閱讀

主旨

貴監受刑人張xx等於執行時帶入之書刊是否准予閱讀一案,核復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七十年三月廿一日北監慶教字第一一六八號函。

二、1.「中國哲學史」為查禁書刊,應依查禁書刊之規定辦理。

2.凡非查禁之書刊,應准許受刑人閱讀。

3.嗣後檢查書刊,應以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所編印之「查禁圖書目錄」為準。

三、函報之書刊以交貴監徐xx先生帶回。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70)法監決字第 5386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70 年 04 月 21 日發布,要旨:非查禁之書刊,應准許受刑人閱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