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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監字第 11622 號
要旨
對於收容人訂閱報紙之種類,不必再行限制及施以割剪之處置
主旨
嗣後對於收容人訂閱報紙之種類,不必再行限制及施以割剪之處置,惟仍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以每天壹份為限。請切實照辦。
說明
一、自政府開放報禁後,各類報紙應運而生,一般國民對於資訊之獲得,在深度及廣度上均比以往大幅改善,收容人之閱讀權利亦應相對提昇。
二、為擴大收容人「知的權利」,本部業已全面開放讓收容人持用電池型視聽設備,致檢閱報紙已無實際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