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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82)法監字第 116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82 年 06 月 10 日

要旨

對於收容人訂閱報紙之種類,不必再行限制及施以割剪之處置

主旨

嗣後對於收容人訂閱報紙之種類,不必再行限制及施以割剪之處置,惟仍應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及第二款之規定,以每天壹份為限。請切實照辦。

說明

一、自政府開放報禁後,各類報紙應運而生,一般國民對於資訊之獲得,在深度及廣度上均比以往大幅改善,收容人之閱讀權利亦應相對提昇。

二、為擴大收容人「知的權利」,本部業已全面開放讓收容人持用電池型視聽設備,致檢閱報紙已無實際需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82)法監字第 116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82 年 06 月 10 日發布,要旨:對於收容人訂閱報紙之種類,不必再行限制及施以割剪之處置,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