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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4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得設置圖書設施、提供圖書資訊服務或發行出版物,供受刑人閱讀。
  2. 受刑人得自備書籍、報紙、點字讀物或請求使用紙筆及其他必要之用品。但有礙監獄作息、管理、教化或安全之虞者,得限制或禁止之。
  3. 監獄得辦理圖書展示,供受刑人購買優良圖書,以達教化目的。
  4. 監獄得提供適當之資訊設備予受刑人使用。
  5. 為增進受刑人之身心健康,監獄應適時辦理各種文化及康樂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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