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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6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因受傷或罹患疾病,拒不就醫,致有生命危險之虞,監獄應即請醫師逕行救治或將受刑人逕送醫療機構治療。
  2. 前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之醫療及交通費用,由受刑人自行負擔。
  3. 第一項逕送醫療機構治療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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