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獄行刑法第61條,當受傷或罹患疾病的受刑人在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監獄委請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為需要由其他醫師診治時,可以向監獄提出自費延醫的申請。該申請的程序、要件、實施方式、時間、地點、費用支付以及其他應遵守的事項,由法務部來定義和規定。 參考資料: 法務部監獄總局全民健康保險制度在監獄內之適用辦法 第9條 監獄行刑法第61條之解釋
監房工場及其他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氣積、光線。
監房、工場與極寒時得設煖具,病房之煖具及使用時間,由典獄長官定之。
受傷或罹患疾病之受刑人接受全民健康保險提供之醫療服務或經監獄委請之醫師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認需由其他醫師診治,而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診治時,監獄得予准許。 前項自費延醫之申請程序、要件、實施方式、時間、地點、費用支付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立法理由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如果未經審訊的囚犯所提申請合理且有能力支付費用,應准他接受私人醫生或牙醫的診療。」及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修正原規定,明定除罹患疾病之受刑人外,尚及於受傷者,且須接受一定醫療服務或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者,得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監獄得予准許,列為第一項,使自費延醫制度更為周延妥適。又如監獄醫療設施不足,得視需要護送至醫療機構進行自費延醫診治。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自費延醫之申請程序、要件、實施方式、時間、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監房工場及其他處所,應保持保健上必要之氣積、光線。
監房、工場與極寒時得設煖具,病房之煖具及使用時間,由典獄長官定之。
一、條次變更。 二、參酌聯合國在監人處遇最低標準規則第九十一條規定「如果未經審訊的囚犯所提申請合理且有能力支付費用,應准他接受私人醫生或牙醫的診療。」及日本關於刑事設施及被收容人等之處遇法第六十三條規定,修正原規定,明定除罹患疾病之受刑人外,尚及於受傷者,且須接受一定醫療服務或醫治後,有正當理由者,得請求自費於監獄內延醫,監獄得予准許,列為第一項,使自費延醫制度更為周延妥適。又如監獄醫療設施不足,得視需要護送至醫療機構進行自費延醫診治。 三、增訂第二項規定自費延醫之申請程序、要件、實施方式、時間、地點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法務部定之。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