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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6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受傷或罹患疾病,有醫療急迫情形,或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監獄得戒送醫療機構或病監醫治。
  2. 前項經醫師診治後認有必要戒送醫療機構醫治之交通費用,應由受刑人自行負擔。但受刑人經濟困難無力負擔者,不在此限。
  3. 第一項戒送醫療機構醫治期間,視為在監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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