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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6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監獄應於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得由監獄斟酌情形辦理之。
  2. 受刑人之接見,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每星期一次,接見時間以三十分鐘為限。但監獄長官認有必要時,得增加或延長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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