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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6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刑人之接見或通信對象,除法規另有規定或依受刑人意願拒絕外,監獄不得限制或禁止。
  2. 監獄依受刑人之請求,應協助其與所屬國或地區之外交、領事人員或可代表其國家或地區之人員接見及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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