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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第 十六 章 死刑之執行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第 十六 章 死刑之執行
  1. 死刑在監獄特定場所執行之。
  2. 執行死刑之方式、限制、程序及相關事項之規則,由法務部定之。

執行死刑,應於當日告知本人。

第一百四十四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1.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應由檢察官簽發死刑確定待執行指揮書,交由監獄收容
  2. 死刑定讞待執行者,得準用本法有關戒護、作業、教化與文康、給養、衛生及醫療、接見及通信、保管、陳情、申訴及訴訟救濟等規定。
  3. 監獄得適度放寬第一項之待執行者接見、通信,並依其意願提供作業及教化輔導之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