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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十五 章 死亡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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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十五 章 死亡
第 143 條
受刑人
於執行中死亡,監獄應即通知家屬或最近親屬,並逕報檢察署指派檢察官
相驗
。家屬或最近親屬有數人者,得僅通知其中一人。
監獄如知前項受刑人有委任律師,且其委任事務尚未處理完畢,亦應通知之。
第一項情形,監獄應檢附相關資料,陳報監督機關。
第 144 條
死亡者之屍體,經依前條
相驗
並通知後七日內無人請領或無法通知者,得火化之,並存放於骨灰存放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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