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行刑法第96條規定了提起申訴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的分條款解釋: 1. 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 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 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 申訴理由。 - 申訴年、月、日。 這表示對於以書面方式提起申訴的人,需要填寫一份申訴書,並將申訴人的姓名、申訴事實、申訴理由以及提起申訴的日期明確載明在申訴書上,最後由申訴人本人簽名或捺印。 2. 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而對於以口頭方式提起申訴的人,則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寫申訴書,在向申訴人朗讀或讓其閱覽申訴書內容後,確認內容無誤後,再由申訴人本人簽名或捺印。 范例:一位囚犯在監獄中提起一項申訴,填寫了一份申訴書,上面載明了他的姓名、申訴事實(例如遭到不公正對待)、申訴理由(例如提供了相關的證據支持)以及申訴的日期。他本人在申訴書上簽名後,監獄人員向他朗讀並確認內容無誤,最後將申訴書送交相關機構或法院進行審理。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公布日期:2020年1月15日修訂,最新修訂日期為2020年1月15日。
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或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三、申訴理由。 四、申訴年、月、日。 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申訴書內容、格式及應填載事項,以利充分瞭解申訴事由及事實經過,提供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 三、對於受刑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仍應予受理,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以言詞提起申訴之辦理方式。
第九十三條之規定,於執行死刑之屍體準用之。
一、本條新增。 二、第一項明定申訴書內容、格式及應填載事項,以利充分瞭解申訴事由及事實經過,提供審議小組決議之參考。 三、對於受刑人以言詞提起申訴者,仍應予受理,爰參酌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五條之規定,於第二項明定以言詞提起申訴之辦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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