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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獄行刑法 第 9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以書面提起申訴者,應填具申訴書,載明下列事項,由申訴人簽名或捺印: 一、申訴人之姓名。有委任代理人輔佐人者,其姓名、住居所。 二、申訴事實及發生時間。 三、申訴理由。 四、申訴年、月、日。
  2. 以言詞提起申訴者,由監獄人員代為填具申訴書,經向申訴人朗讀或使其閱覽,確認內容無誤後,交其簽名或捺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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