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監獄行刑法第95條規定了監獄在處理申訴事件時應設立申訴審議小組,該小組由典獄長指派的三名代表及六名由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組成,並由典獄長指定其中一名委員擔任主席。其中委員的性別至少要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女性。這個條款的目的在於確保申訴審議小組具有多元的成員組成,能夠提供公正和客觀的審議,同時也重視性別平等的原則。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申訴事件的公平和合理性。 參考資料: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法務部,2011年修定版。
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如本人。
監獄為處理申訴事件,應設申訴審議小組(以下簡稱審議小組),置委員九人,經監督機關核定後,由典獄長指派之代表三人及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六人組成之,並由典獄長指定之委員為主席。其中任一性別委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申訴審議小組之組成涉及申訴人之權益保障,爰明定監獄審議小組委員之人數、組成及主席產生方式及性別比例等。又本條所定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可包括法律、心理、社工、醫事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
執行死刑應於當日預先告如本人。
一、本條新增。 二、由於申訴審議小組之組成涉及申訴人之權益保障,爰明定監獄審議小組委員之人數、組成及主席產生方式及性別比例等。又本條所定學者專家或社會公正人士,可包括法律、心理、社工、醫事及其他相關專業領域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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