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之主管機關與監督機關及監獄,就執行本法事項,應於受刑人有利及不利之情形,一律注意。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2條規定,監獄行刑法之主管機關、監督機關及監獄在執行法令事項時,應一律注意受刑人的利益與不利情形。這表示在執行監獄行刑法時,相關的機關應該要平衡受刑人的權益,確保執行的過程對受刑人不造成不利影響,並且尊重他們的利益。這也就是確保監獄行刑法執行過程中人權的尊重和保護,並避免對受刑人造成不必要的處罰或不適當的虐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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