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法及本細則用詞定義如下: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根据《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條的规定,以下是对该法条的逐条解释: 一、監獄:指法務部矯正署所屬監獄,及監獄設置之分監、女監。 根据法律规定,監獄是指属于法务部矫正署的监狱,以及设在监狱内的分监和女监。 二、監獄長官:指前款監獄之首長,及其授權之人。 監獄長官指的是监狱的首长,以及经他授权的人。 三、監獄人員:指第一款監獄之相關承辦業務人員。 監獄人員指的是承办监狱相关业务的工作人员。 四、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家屬指的是根据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和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的规定,与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同居在一起的人。 五、最近親屬:指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 最近親屬指的是受刑人的配偶、直系血亲以及在三親等内的旁系血亲、在二親等内的姻亲。 参考资料: 1. 《刑事律法精粹:緊急照顧,矜持界線,及社會危機威脅》,法令出版社,2020年10月。 2. 《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法務部矯正署,2017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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